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本篇百科主要围绕土地增值税特点、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土地增值税征收对象等几个方面来介绍土地增值税。
第一、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第二、征税面比较广。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可予以免税的以外,均有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义务。
第三、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作为依据来确认的,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第四、实行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第一、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第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40%。
第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 50%。
第四、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一、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进行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第二、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进行征税。
第三、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