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
计划合同是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如企业法人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
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主要指的是是非国家计划合同。公民间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计划合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
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如买卖、互易合同等。
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如赠与、使用合同等。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便是成立了,称为诺成合同。
如果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了合同法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自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日开始一直到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给保护措施;没有超过两年的,申请诉讼的时间有效期为四年。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如果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会保护其诉讼权利;没有超过一年的,他提起诉讼的有效日期为两年。
特殊的是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并且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于这个特例。
三、合同效力
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不具有合同效力。并且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规定上写明的,如果没有写,持续有效。
(一)合同法生效需要双方的行为,即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二)双方当事人关于合同要签协议,双方意愿是一致的。
(三)签署合同的目的主要是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四)合同是在法律条件下签署的,一点签署就有了法律效力。就是说如果有一方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违约金。
(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时是双方意愿一致的民事行为。
(四)签署合同的目的主要是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