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的,村集体里面的农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非农村集体成员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不过不能翻改和重建,要等到房屋自然消亡,然后村集体就会收回宅基地。
如果一个人的户口已经变为城市居民,那么是不能继承村里的宅基地的,但是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子,直到房子自然消亡。如果房子面临拆迁,那么该房产的所继承人是可以和村集体成员一起获得相应的补偿款的。农村宅基地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分为两部分,首先是对地上的房屋的补偿,地上的房屋是属于产权人所有的,另一部分,是对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的部分,这个是不能继承的,有户口在内的原权利人所享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对于农村宅基地来说,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
首先,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的法律条款来说,农民取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除了交少量的费用之外,无需交其他的费用,这在原则上是属于无偿取得的。
再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说,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密切的关系,一经设定就会产生了人身依附性,这是禁止流转的。
最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保障农民能有自己的房子而专门设定的,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权益。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农村宅基地是一项不能继承的“特殊财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
首先,农村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相分离的,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则是属于房屋所有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所以农村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只有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