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且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一者,便可参加建筑造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助理建筑造价工程师,须符合:
1.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的学生;
2.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并有相关实践经验者;
二.建筑造价工程师,须符合:
1.已通过助理建筑造价工程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三.高级建筑造价工程师,须符合:
1.已通过建筑造价工程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建筑造价师考试时间定为每年统一考试四次,分别是在4月、6月、10月和12月进行。对于考试时间、地点,及考试方式,各位考生须关注所在地的考试机构或培训机构所发出的具体通知。
挂靠,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企业挂靠经营”,对建筑行业来说,即某施工企业允许他在规定的时期内以自己的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挂靠”与“借用”同意,可以表述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来从事施工工作。
以下为我国法律对于禁止造价师挂靠的相关规定(全文不做更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