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是由开放商和业主两者共同完成的,因此,交房时不止是开发商需出示相关的交房证件,业主亦然。我们分两种情况介绍:
一.开发商需持的交房证件
1.三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三样证书是收房时首先审核的文件,需要查看是原件而不是复印件。确认房屋可以进行交付之后,后续流程才可继续展开。
一证:《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一表:《竣工验收备案表》
2.需有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面积的实测数据,查证是否相违与购房合同中的约定。
3.需出示管线分布竣工图(水、强电、弱电、结构),及工程竣工图纸或设计单位施工图。
4.出示《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二.业主需持的交房证件
1.《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
2.个人身份证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交款收据
业主在开发商书面约定的交房时间持以上几项证件到现场售楼部/物业管理处办理收房事宜。
商品房交房时需要出示以下证件:
开发商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理应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这样,日后若是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可按照约定来进行维修。而业主需要出示《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收据以及约定好需交纳的费用。
当交房证件不全时(这里主要指的是开发商需出示的证件不全),业主应该怎么做?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当购房合同所约定的交房日期到来时,因开发商拿不出应该具备的交房证件,业主们有权拒绝交房,并要求开发商盖章。开放商将证件准备好后通知交房时,业主有权要求赔偿购房合同中所约定的延期交房应赔偿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