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
逾期交房 在房产行业,购房者经常会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的问题,其结果要么是开发商赔一点违约金,要么就是打官司,最后闹得不欢而散。那么,针对这一现象,业主们到底该怎么做呢?本篇百科将围绕逾期交房的问题,从逾期交房表现形式、逾期交房纠纷特点、逾期交房违约责任、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以及逾期交房如何维权等方面,为你详细阐述。
1逾期交房表现形式

  逾期交房就是指开发商没有按时把房子交给购房者。一般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到来时,开发商因未竣工不能交房;第二种是房屋实际并未完工,未达到入住条件,开发商为按合同期日办理入住,也通知购房者入住,强行交房;三是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交房条件。

  一般而言,针对第一种表现形式开发商直接按约定赔偿逾期交付期间的违约金即可,但为防止出现第二、三种表现形式,买卖双方为入住条件发生争议,卖方拖延不解决,买方又未能按时办理入住,导致更多的纠纷,因此,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

  (1)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首先,由卖方向买方交付《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其次,卖方承诺通水、电、气的,应全部开通,提供的房屋装修标准也应按合同约定达标;否则,视为未达到入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该期限内卖方应达到入住条件;否则视为违约、卖方逾期交房;

  (2)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如3—6个月),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2逾期交房纠纷特点

  (一)纠纷矛盾突出、牵涉面大,协调难。

  住房问题关系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它具有民生的属性,话题敏感,在开发商不能按约交房情况下,点对点的纠纷极易被煽动形成为点面之间的对抗,双方之间对立情绪较为严重,矛盾难以化解,这对于众多刚性需求购房者尤为明显,争议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不仅使案件妥善处理的难度增加,更为矛盾激化埋下隐患,容易引起集体诉讼。

  (二)当事人法律意识弱、国家法规不明确,审理难。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一方往往是法律知识相对欠缺的普通百姓,他们对于开发商来说属于弱势群体,他们重实体而忽视对程序的遵守,重简单朴素的事实而忽视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他们认为花了一生的积蓄购买的就应当是符合自己要求、令自己满意的房屋,同时他们也较少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加之我国目前法律对商品房交付条件规定不明确,国务院相关法规规定的交付条件不一致,内容甚至冲突,导致法官处理案件存在一定难度。

  (三)社会关系复杂,预防难。

  由于金融危机、劳动力成本增加、原材料上涨等因素影响,涉诉开发企业可能因资金链断裂、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成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但是该类企业大多都是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柱,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使命出发,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审一个案件死一个企业”,加之该类企业大多是政府招商引资单位,他们一般不直接出面,不注重社会责任,讲客观困难的多,对违约责任却往往避而不谈或者推卸责任,甚至避而不见,使得难以通过人民调解、诉前调解、法官联络等诉前纠纷解决机制加以预防、处理。  

3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开发商与购房人在进行房屋买卖之前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子交付购房人,开发商逾期交房,应付违约责任。

  如果开发商不是因遭遇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应负下列其中之一的逾期交房责任。

  一、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每超过一天,开发商应按购房人已交付房价款总数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人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在收到解除购房合同书面通知书之日起,按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内退还购房人已交付的全部房款及利息,并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

  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人可以解除购房合同,也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开发商均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此外,如果合同中约定有其他违约责任,开发商也应一并承担,开发商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购房人可与开发商以平等主体身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5逾期交房如何维权

  对于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人应采取正确的维权措施和主张:

  1、如果开发商违反了法定的和约定的交房条件规定而构成逾期交房违约行为时,购房人可当然拒绝收房,直至达到法定和约定交付条件为止。

  2、因逾期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可依据最高院关于商品房纠纷解释的规定,要求开发商按照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予以赔偿。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开发商逾期时,经(购房人)催告后起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未经催告,在一年内购房者仍有权解除合同。

  4、如果购房人已经按照约定的时间收房,即便是不符合约定或法定的条件而交房,则开发商也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而承担因其他违约行为而带来的违约责任。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即便是开发商逾期交房,开发商仍然可以免责。

  一是,因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里约定开发商可以免责的原因;实践中,开发商往往将“规划变更”列为不可抗力而试图免责。笔者认为该条款的法律效力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政府规划部门依职权主动调整规划,则需依法承担由此而给开发商带来的损失;如果开发商申请规划变更且获批,则当然应该承担因此给业主带来的损失直至业主有权解除合同。总之,不可抗力的范围和情形是法定的,不可认为扩大和解释。

  二是,购房人违约在先,开发商按照合同的约定拒绝交房的;

  三是,商品房具备了交付使用的法定条件,也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但是购房人认为房屋其他瑕疵等问题而拒绝收房时,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往往不构成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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